(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市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
(二)提出制订本市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设;检查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市重大外事工作、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市重大涉外事务。
(三)负责本地区的外事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为市委、市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访的党宾、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负责接待、管理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来常采访的外国记者;协助市委、市政府对本市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综合归口管理;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来常考察、访问的接待工作和涉外参观单位的开辟、调整和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
(五)审核本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地方现职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承办或审核、报批本市县处级及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代拟市政府出国任务批件;负责申办本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等手续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管理,了解核查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负责牵头严格制止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不必要的公务出国(境)活动。
(七)归口管理本地区友好城市工作,负责办理对外结好报批手续;制订、审核本市友好城市、地方友好交往的交流计划;负责管理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事务;指导本市民间友好团体以及其他地方性团体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承办、报批本市各部门成立的主要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机构、团体有关事项。
(八)承办本市与外国有关领事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交往事宜,归口管理本市各部门、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管理本市口岸的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
(九)指导本市各部门、单位做好外国人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出国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及其年审年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重要涉外事件;审核、报批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及其名誉职务和给予重要奖励等具体事项;承办外国专家证;归口管理外事服务工作。
(十)依照授权、负责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核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邀请香港、澳门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应邀来访的香港、澳门人士的通知函电。
(十一)审核、报批本市邀请外国记者来常采访事宜;指导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接待和安排工作;配合、协助本市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负责向本市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资料和中央、国务院的对外表态口径。
(十二)负责对本市外事干部、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检查涉外人员守则落实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建议。
(十三)负责指导各辖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外事机构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批全市涉外单位的具体事宜;负责全市翻译职称评审或报审工作。
(十四)办理市委市政府和省外办及上级有关部门交班的其他外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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